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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包、承租期不足一年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?承攬、承租期缺乏一年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? 答:依據《國家稅務總局對于印發〈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則〉的通知》(國稅發〔1994〕89號)第十七條規則:“實施承攬、承租運營的交稅義務人,應以每一交稅年度取得的承攬、承租運營所得核算交稅,在一個交稅年度內,承攬、承租運營缺乏十二個月的,以其實踐承攬、承租運營月份數為一個交稅年度核算交稅。核算公式為: 應交稅所得額=該年度承攬、承租運營收入額-(3500×該年度實踐承攬、承租運營月份數) 應交稅額=應交稅所得額×適用稅率-速算扣除數” |